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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008-08-20 来源:

   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配置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招投标程序和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客运业既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又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客运班线许可,保障客运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道路客运的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的期待和要求;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招投标利于转变客运班线许可方式

 

   随着道路客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条经济效益好的客运班线,经常会有众多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经营者提出申请。这使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难以用传统的行政许可方式进行抉择,甚至常因经营权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份在不同范围内实行了客运班线招投标制度,有的还发布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实践证明,招投标已成为转变客运班线许可方式的好办法。

 

   “但各地规定很不统一,不利于开展省际班线招投标;有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完全相符,不利于依法行政。”交通运输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客运班线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我们想通过引导、鼓励的方式,逐步推进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结合行业特点细化招投标全部流程

 

   据了解,客运班线招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

 

   《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对客运班线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如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工作完成时限为6个月,设置了标前分和评标分两个评分环节,具体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为了更好地指导地方运管机构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办法》系统完整地规定了招投标的全部流程。

 

   评分标准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只对反映投标人当前的经济实力和以前的服务水平的标前分评分标准进行了量化考核,选择了可以量化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企业规模、运力结构三项主要指标,体现了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政策导向。

 

   其中,企业两年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所占比重达到50%,且不同质量信誉等级间的分值差异较大,这就使客运质量信誉好的企业能够在招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保护和激发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安全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形成客运市场的激励机制。

 

   《办法》还规定拟新成立的经营实体的标前分一律按30分计,这个分数低于质量信誉好、规模大、运力水平高的企业,但高于质量信誉差、规模小、运力水平低的企业,这样既没有排斥社会其他类型企业投资参与道路客运,也基本体现了公平原则。

 

   随意退出招投标将扣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分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在投交投标文件后随意退出招投标的情况,导致招投标工作因投标人不足3人而无法开展,或招投标时间被大大延长,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大量的前期工作和投入被浪费,利益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根据2005年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建立了扣分制度,即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中标人履行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管,并加大对中标人违反承诺的处罚力度,《办法》引入了行政合同管理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承诺,招标人除按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据悉,《办法》中规定,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为此,中国交通报作为行业主流媒体,将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并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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