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
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0月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内容。
票价应进行价格听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乞讨卖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鼓励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同时还指出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 水路客运码头、 公路客运站、 居住区、 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自22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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