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URBAN PUBLIC TRANSPORT ASS0CIATION”,缩写为“CUPT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业务主管单位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以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的住所在北京市三里河路国家建设部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行业状况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并贯彻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 ㈡开展对国内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调查研究,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提供依据; ㈢总结、交流和推广公共交通行业在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科研、教育、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㈣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 ㈤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企业资质评定有关具体工作; ㈦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㈧代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开展国际间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在本协会的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会通过追认; ㈢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参加信息交流活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当选后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任期内因故变更时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新的人选推荐意见,按第九条规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㈡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年龄的,最高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7日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