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 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行业状况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 并贯彻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 (二) 开展对国内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调查研究,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 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提供依据; (三) 总结、交流和推广公共交通行业在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科研、教育、改革等方面的经 验和成果; (四) 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 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 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企业资质评定有关具体工作; (七) 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八) 代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开展国际间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 作与交流活动; (九) 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