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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备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 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主办: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联系电话:010-68478560 010-6847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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